一些地方将知假买假举报投诉认定为恶意不予受理 专家提出
建立惩罚性赔偿分级适用制度
法治日报 近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份告诫书,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此举引发社会热议,该不该支持知假买假,网友莫衷一是。
《法治日报》记者就此联系该局采访,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应。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内有多个地方发布类似公告甚至规范性文件,提出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多位民间打假人和法律专家受访时认为,将民间打假人知假买假后的投诉行为,定义为恶意投诉不予受理,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民间打假与“假打索赔”进行严格区分,并建立惩罚性赔偿分级适用制度,对食品药品等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产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反之则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力度,随之调整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优化举报质量。
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举报
限制消费者正常维权行为
民间打假人陈胜金告诉记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类似禁止恶意投诉举报的公告或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投诉举报行为,目的之一在于限制民间打假人打假;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出台此类政策文件,但实操中,对于投诉举报人知假买假、多次投诉举报、不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同样不予受理。
陈胜金举例说,他曾举报贵州某市10家单位销售假药,查实8件,判刑5件,申请奖励时,当地市场监管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不予支持;曾举报云南某市某区15家单位销售假药,当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12件,申请奖励时同样遭到拒绝,原因是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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