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解放日报
“体检不合格”就拒用?合法吗?
栗思/白璐
近日,某地一则致歉声明引发广泛关注。一公司就在招录过程中,基于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对小陈(化名)“进行差别对待,违反了平等就业原则”一事公开登报道歉。
用人单位能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吗?为此,记者咨询了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劳动法律法规专家洪桂彬。
问:用人单位能以“体检不合格”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吗?
答:不能,但有国家法规和行业规定的除外。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不过,一些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身体有特殊要求。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但是,如果和工作无关的疾病,就不能作为拒绝录用员工的理由,否则将构成就业歧视。
问:劳动者求职时必须体检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由此,用人单位通过体检报告了解员工必要的身体情况是有法律依据的。
问: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可以自行设置体检项目吗?
答: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报记者 栗思 白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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