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晚报热线反映,他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一直在市区的一家公司就职,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期由于个人原因,在2021年7月31日他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公司知情后,提出以兼职的形式希望他继续为公司工作,承诺公司会按照销售额度的3%至5%作为佣金的奖励。并对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和公司缴费部分的承担也作了约定,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等。面对优厚的条件,他与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2021年8月1至2021年9月30日期限的《兼职合同》。之后,他继续在公司工作到2022年7月30日,公司也按照约定按月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现在他想让公司支付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但遭到了拒绝。遂向晚报记者求助。
供职公司负责人说,双方劳动关系在2021年7月31日就终结了,之后双方并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凡圣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根据相关规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劳动力的交换形式,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本案中,张某的收入不来自于其提供的劳动,而是来自于其销售额的计提部分,有业绩则有报酬,无业绩则无报酬,故双方关系不符合劳动力的交换形式。张某与公司签订了《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晓签字的相关法律后果。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21年7月底已经解除,2021年8月张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兼职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无法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记者 俪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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