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
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患病死亡,相关赔偿金该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事发路段所在地的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20%和10%的赔偿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进行计算。
法院查明,2021年6月8日18时左右,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村某路段时,车辆往右侧摔倒,造成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赴现场勘查。经勘查,现场道路呈南北走向,农村道路,水泥路面,道路宽度4米,道路东侧路面有积水,积水路面宽度1.1米,道路东边为灌溉渠,视线良好。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灌溉渠与水泥道路中间相隔一米多宽的泥地,泥土略高于水泥路面,土质松软、潮湿,紧邻事发路段水泥路面的部分泥土经车辆碾压、推挤至水泥路面边沿积水中。除积水路面及水渠与道路中间的泥地之间,事发路段其余地面干燥。
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次日行两侧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继续住院治疗。
2022年3月14日,经鉴定,华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其脑外伤后轻度智能损害评定为八级伤残,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华某家属认为,本起事故系因农村灌溉水溢出水渠至路面、与修缮水渠的淤泥相结合造成路面湿滑、妨碍通行所致,某村委会及街道办作为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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