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秦安县人民法院王尹法庭审理了一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案件。
基本案情
潘某和陈某于2022年1月初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潘某发现陈某有异于常人的行为。2022年6月11日,陈某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潘某认为陈某未在婚前告知该重大疾病,2023年8月3日,潘某向法院起诉撤销与陈某的婚姻。
关于如何界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问题。本院认为,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为一年,超过除斥期间,撤销权消失,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潘某于2023年8月起诉撤销婚姻,已超过该期间,后经本院释明,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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