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陪审团推论环境证据时的法官指引
——以香港“瑜伽球谋杀案”发回重审为例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笔者在本报发表《从香港瑜伽球谋杀案看环境证据的普通法诠释》一文(以下简称前文)记叙了同年9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的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麻醉医学专家许金山利用装有一氧化碳气体的瑜伽球毒杀妻女一案(九人陪审团一致裁决许金山谋杀妻子黄秀芬及次女许俪玲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处许金山终身监禁);并对该案裁决所采信的环境证据作了普通法原理上的分析(详见本报2018年9月28日第8版)。
许金山先后就该案向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香港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历时五年,香港终审法院5人合议庭于2023年11月21日一致裁定:原审法官对陪审团的错误指引令上诉人无法获得公平审讯,许金山上诉得直,撤销上诉人的定罪,并就其两项谋杀罪颁令重审。
尽管前文着重对环境证据信纳规则的介绍以及对相关普通法先例的阐释,但笔者对于法官如何指引陪审团审查环境证据的程序问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在裁决前对陪审团进行总结指引十分考验一名法官的法律素养和经验,他必须精准地归纳出案件事实争议的焦点,并根据法条和先例设定的规则引导陪审团就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任何片面的评价、误导性的言辞或武断的概括都可能成为案件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特别是在依据环境证据起诉的案件中,如何引导陪审团就环境证据进行推理对于法官而言并非一项轻松的任务。许金山案中,主审法官张慧玲对陪审团的总结指引是否准确?其是否应当进一步向陪审团指出,由于案件的审理完全基于环境证据,陪审团必须确信基于这些证据得出的事实与任何认为被告人没有实施该犯罪的结论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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