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近日出台《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在出租和出售时适用该办法。
《办法》规定,将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纳入商品房租售管理,符合销售条件的车位和车库与商品房同步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手续,建立车位、车库出售和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租赁具体条件参照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的相关规定。预租售车位、车库的资金应当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车位、车库优先出售(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
车位、车库数量无法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只能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者车库的原则,依照买受人的房屋认购顺序出售或出租。业主购买住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相应购买或者租用一个车位、车库。
根据《办法》,建筑区划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得损毁和破坏人防工程设施设备。租赁期限届满,符合继续租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建筑区划内车位、车库有“规划已明确具有公共配套设施功能的”“车位、车库建筑面积已计算在商品房公摊面积之内的(即公摊车位)”“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和其他地面场地施划临时车位的”情形之一,属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只能出租,不能出售。
建设单位出售车位、车库时,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已全部交付使用超过12个月,尚有未出售或者附赠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提供停车服务,租赁价格也不得超过太原市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车位、车库,符合《办法》规定的,可根据《办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出售的产权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可根据《办法》办理现售备案手续,在经过首次登记确认权属后,进行现售。《办法》印发之日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未交付的项目,可申请变更预售许可,将车位、车库纳入预售范围。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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