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一诺 栾海明
2022年10月某日,王某驾驶小轿车沿某某路行驶至某小区西口前,而张某在此步行由东向西横穿马路,两方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死亡系因为交通事故碰撞导致,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到济南市市中区正荣凯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深入调查了解,确定调解方向
因为本案涉及死亡事故纠纷,调委会当即指派经验丰富的两名调解员李荣凯、任巧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来到交警部门了解该事件的情况,得知该事故涉案车辆仅投有交强险,而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远不够本事故全部赔偿款。据此调解员当即联系王某说明情况,王某对赔偿表示了积极的态度,但强调自身经济条件有限,希望通过调解适当降低一下赔偿数额。张某某家属则表示,希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调解尽快拿到补偿金。
鉴于双方对调解都有较为积极的态度,争议焦点主要为赔偿金额,因此调解员决定适时组织线下调解。
以法律为依据,明确赔偿金额
3月24日上午,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首先向双方公布了案件发生事实经过,双方对案件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调解员决定依法依规为双方计算出赔偿金额,再分别为当事人讲解调解方案。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法律法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张某死亡时年龄为57岁,根据调解时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49050元×20年=981000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为52632元;被抚养人(焦某)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8555元×5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3人(扶养人数)=47591.7元。精神赔偿金也应当按照双方责任合理依法计算,肇事方为个人,应当不超过10000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上述赔偿项目的总额,减去交强险赔偿180000元,剩余848223.7元即按照责任划分双方承担的数额。本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但有一方为机动车,一方为行人,根据山东省地方法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如按60%计算,848223.7元×0.6=508934.22元。所以,综上所述,王某应在交强险外赔偿张某家属50893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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