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母亲有无份额?(主题)
扬州中院:共同生活、共同创造财产者享有共有权利(副题)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沿袭了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那么,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财产权?近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耄耋老人刘奶奶已经和儿子生活了60多年,儿子却因生活琐事将刘奶奶送到养老院,并称房子系自己所建,老母亲无权居住,且屡次拒绝老母亲回家的请求。无奈之下,刘奶奶将儿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对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让自己可以回家居住养老。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无法否认房屋建成之时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利。法院判决确认刘奶奶对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权,并在判决书中劝解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子女要共同照顾好老母亲的晚年生活,为亲人及子孙后代作好表率。
父母准备新建房屋 老父身故儿子接棒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生活在苏中地区农村的张大爷和刘奶奶共养育了一子四女。在物质匮乏的年代,拉扯成人五个子女实属不易,儿子娶媳生子后,四个女儿也陆续出嫁,老两口便一直和儿子张某甲一家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老宅子里。改革开放后,江苏农村的乡镇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农民收入大幅增加,先富起来的农民纷纷改善居住环境,农村房屋从土坯茅草到砖瓦结构,个别人家甚至盖起了小楼房。1988年,考虑到家里住了几十年的老宅属实过于陈旧,没有单独的卫生间、洗澡间等,生活设施太简陋,祖孙三代住在一起也确实多有不便,年过五旬的张大爷和刘奶奶商量,想要翻新重建房子来改善居住环境。在乡镇企业工作多年,张大爷也算见多识广,因此,房屋不是选择原址重建,而是选择了距离老宅不远的另一处,交通更为方便,距离集镇也更近。为了建新房,张大爷、刘奶奶夫妻俩干劲十足,忙里忙外,拿出全部积蓄,陆续购入了砖瓦、木材等建筑材料,为新建房屋做着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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