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成都一员工李某以生活条件差为由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和赔偿金8183.3元,共计1016183.3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8天工资1369.45元,并驳回其余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不愿劳动还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维持原判。(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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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成都一员工李某以生活条件差为由辞职,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4000元、经济补偿金2000元和赔偿金8183.3元,共计1016183.3元。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8天工资1369.45元,并驳回其余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不愿劳动还要求赔偿,企图不劳而获,维持原判。(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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